近年來,我國企業(yè)和個人申請注冊商標的熱情不斷高漲。“國酒”、“國煙”、“國鮑”,這些以“國”字頭為商標的商品往往被籠罩上一層神圣的光環(huán),也容易被消費者視為高品質的象征。然而,國家工商總局前不久發(fā)布新規(guī),對以“國+商標指定商品名稱”作為商標申請,或者商標中含有“國+商標指定商品名稱”的,實行嚴格限制。
“國”字頭商標審查標準從嚴
日前,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在官方網站上公布了《含“中國”及首字為“國”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》(以下簡稱《標準》),這一標準的出臺,實際上是針對將企業(yè)簡稱作為商標注冊明確了申報條件,同時也杜絕了一些企業(yè)打“擦邊球”的行為。
其中規(guī)定:對于“國+商標指定商品名稱”作為商標申請,或者商標中含有“國+商標指定商品名稱”的,將以其“構成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”、“缺乏顯著特征”和“具有不良影響”為由,予以駁回;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質量特點或者具有欺騙性,甚至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,或者容易產生政治上不良影響的,應予駁回。但是,對帶“國”字頭但不是“國+商標指定商品名稱”組合的申請商標,應當區(qū)別對待。
含“中國”字樣商標門檻高
對含有“中國”字樣的商標申請,申請商標和申請人則需要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:一、申請人主體資格應當是經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設立的,申請人名稱應經名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。二、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企業(yè)名稱或者該名稱簡稱一致,簡稱是經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。三、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主體之間具有緊密對應關系。四、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應與核定的經營范圍相一致。
《標準》還指出,對于上述含“中國”及首字為“國”字商標的審查,應當從嚴審查,通過相關會議研究決定。
據大連市商標事務所相關人員介紹,新規(guī)定對之前已核準注冊的含“中國”及首字為“國”字商標無效。像大連之前有的 “國彪”、“國陽”等商標,可以繼續(xù)使用,而對于新申請的品牌,如果其情況符合事實,經過多方面因素綜合考量,也有可能申請到“國”字開頭的商標,這還要看具體的案例。